“既然稅務總局明確規(guī)定要收這部分營業(yè)稅,本人建議按500%的比例征收好了,不然,真是氣死人了!”這是一名網友在獲知國家將對贊助費、擇校費等收入征收營業(yè)稅后,在網上開的一句玩笑。讓他生氣的原因源于一種擔憂:“從此,學?梢愿永碇睔鈮、肆無忌憚地收取擇校費了!
國家稅務總局等部門日前下發(fā)通知規(guī)定:“從事學歷教育的學!背^規(guī)定收費標準的收費以及學校以各種名義收取的贊助費、擇校費等超過規(guī)定范圍的收入,須繳納營業(yè)稅。”2月13日,記者在百度網輸入關鍵詞“擇校費征稅”,相關網頁達到了2.57萬篇。對這一征稅行為,有善意的理解,認為其初衷可能在于遏制愈演愈烈的擇校風。但更多的人則擔心:擇校費會因此披上合法的外衣,受苦的還是老百姓。
【“義務教育階段的公辦學校收擇校費是違規(guī)行為”】
“我是個差生”,“我死了可以幫您節(jié)約10萬元”,這是寧夏銀川市13歲的小學畢業(yè)生秀秀(化名)在遺書中的兩句話。2005年7月10日,秀秀在家中自殺身亡,成為這一年度有關擇校費最令人痛心的記錄。
2005年12月23日,教育部新聞發(fā)言人王旭明做客新華網,在回答網友提問時再次強調:“在義務教育階段的公辦學校收取擇校費是違規(guī)行為!钡霞壗逃鞴懿块T的三令五申顯然成了許多學校的“耳旁風”,擇校熱繼續(xù)“攻城掠地”,從城市蔓延到農村,從高中蔓延到初中、小學甚至部分幼兒園。家長們因而處于集體恐慌之中。在有的大城市,要上一所好的小學,得交納10萬元。
嚴重破壞教育公平和教育均衡化的擇校費,在老百姓的眼中,就如同過街的老鼠,人人喊打,卻人人打不著,反而被其咬。
【學校違規(guī)收費有了合法保障?】
如今,國家稅務總局等部門的一紙通知讓原來是非分明的事情變得復雜了。不管其初衷如何,這一稅收政策的出臺都難以避免地會被不少公眾解讀為“違規(guī)收取的擇校費獲得了合法性保障”。
因此,一位叫莫林浩的讀者在《東方早報》撰文批評這一稅收政策“是財稅部門只考慮稅收收入,不考慮社會后果,把部門利益凌駕于公共利益之上的表現”。他認為,公立學校收取贊助費、擇校費,實質是把教育公共資源按照市場價格出售給教育需求者,是有悖公共利益的尋租行為!皩ζ溥M行征稅,等于政府也要從教育亂收費中分一杯羹,結果是公立學校的尋租行為被政策化、合法化了”。
“既然擇校費屢禁不止,與其徒勞地三令五申,不如讓它合法化,用納稅來調控學校收取的高額收入!币晃幻袕埣t蕊的教師這樣理解國家對擇校費征稅的邏輯。她將這一政策的出臺視為“我們的主管部門已經對學校亂收費行為表示了妥協(xié)”———學校收了錢,國家也收了稅,主管部門也有了交代,看起來似乎實現了某種‘三贏’的局面。但她接著發(fā)問:“這種‘三贏’為何要把擇校費的埋單者即廣大的家長排除在外?難道人們痛斥擇校費就是因為它沒有依法納稅?”
《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條第二款規(guī)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有權要求稅務機關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情況保密。稅務機關應當依法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情況保密!
有網友因而擔心征稅會成為學校違規(guī)收取擇校費的“保護傘”:如果學校對所收“擇校費”照章納稅,行政教育部門在接到舉報后對學校進行調查時,會不會因為學校要求“保密”而遭到稅務機關的拒絕呢?
【對學校亂收費征稅,只是增加財政收入的舉措?】
只要教育資源存在優(yōu)劣之別,就一定會有擇校行為的發(fā)生!霸谝粫r還難以徹底叫停的情況下,至少不能讓擇校費在破壞了教育公平的同時,還享受著事實上的免稅待遇!庇芯W友認為,對擇校費征稅至少表明,“國家要改變對亂收費放任自流的現狀。既然要征稅,就要搞清數字,而摸清亂收費的底細,對于國家將要行使的監(jiān)管乃至取締是有好處的。”
認為征稅有利于遏制學校亂收費行為發(fā)生的觀點,顯然過于樂觀。“學校絕不可能因為3%或5%的營業(yè)稅就放棄那筆巨大收入;即使學校把這點成本轉嫁給那些到處找門路給孩子擇校的家長,恐怕也難以讓他們知難而退!本哦彩聞昭芯克芯繂T秋風認為。
他不贊成對擇校費征稅,也不同意“征稅就合法化”的觀點!斑@種擔心有點多余。征稅本身并不意味著政府承認應稅收入的合法性,說到底,對學校亂收費征稅,其實就是財稅部門增加財政收入的一項小小舉措而已!彼e了個簡單的例子:“三陪”女的收入很可能也繳納了個人所得稅,但這并不意味著政府承認其獲得收入的方式是合法的。
有人援引稅收學界有關人士的觀點進行辯護:稅法并不具備審查某種行為“合法性”的功能。在稅法面前,只存在所得的概念,而不存在“非法”與“合法”的劃分,即使是對“非法所得”征稅,也并沒有改變其非法的本質。“對教育亂收費征稅并非讓其‘合法化’,而只能看作是稅收在這個方面‘有所為’,至于如何制止讓群眾強烈不滿的教育亂收費,則是政府及其他有關部門應該為之的!
有評論者認為:凡收取擇校費,均應上繳國家;倘若違規(guī)收費,則應沒收,而不是征稅。屬于國家配置的教育資源,決不能成為學校牟取利潤的工具。
有人還有這樣一種設想:對于擇校費、贊助費等費用,應由政府統(tǒng)一支配、?顚S,通過政府的“轉移支付”,將這筆款項“對口”應用到當地的薄弱學校,以改善辦學條件、吸引優(yōu)秀人才。
但政策已經出臺了,下一步就會落到實處,收錢的事,哪個部門都會有干的積極性。只是,不知擇校收費的歪風會因此變弱還是變狂。
【來源:中國青年報;作者:李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