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1月1日電 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了修訂后的文物保護法。國家主席江澤民簽署第76號主席令,公布了這部法律,并從即日起開始實施。修訂后的文物保護法全文約1.2萬字,共8章80條,分為總則、不可移動文物、考古發(fā)掘、館藏文物、民間收藏文物、文物出境進境、法律責任和附則。
原文物保護法自1982年施行至今,已不能完全適應形勢發(fā)展的要求,突出表現(xiàn)在:文物保護力度不夠。一些地方不能正確處理經濟建設與文物保護的關系,造成不可移動文物被毀壞;有些文物收藏單位管理制度不健全,造成館藏文物流失、損毀;不少文物未能得到合理利用;文物管理制度不夠嚴格,給盜墓和走私文物造成可乘之機;盜掘、走私文物嚴重。
修訂后的文物保護法第一次將文物工作方針寫入法律,明確了各級政府負責本地文物工作的職責。同時,新的文物保護法用了60條的內容來完善法律責任,大大強化了文物行政管理部門的行政執(zhí)法權,加大了文物保護的執(zhí)法力度;修訂后的文物保護法還進一步強調了國家對文物的所有權,強化了文物保護的各項措施,并根據(jù)我國民間收藏文物發(fā)展趨勢及現(xiàn)行管理情況,作出了文物收藏、經營、買賣以及出入境的明確規(guī)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