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生最痛恨的駕駛方式之一就是占著快車道慢行,同時也認為大概只有極少數需要回駕;貭t的殺手級人物才做得出這種事情。但讓人驚訝的是,今天在某個比較著名的汽車論壇里,一則關于駕駛方式的投票卻看得我頭皮發(fā)麻,方知道魯迅筆下那些“怒其不爭,哀其不幸”的人物原來不僅依舊存在,數量還著實不少。
這個網絡投票是這樣的,假設你正以所允許的速度上限行駛在高速公路的超車道上,此時后面有來車晃燈示意你讓路,你讓還是不讓?這個問題看起來復雜,其實只要抓住一點:超車道是用來超車的,如果普通車道沒有車就理應回到普通車道行駛。如果長期霸占超車道行駛,不僅降低了道路通行率,影響了其他快速車輛超車,如果被警察逮個正著,甚至是要受到處罰的。雖然最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中關于超車道的定義似乎有些含糊,但快速道路上的車道由內向外最高限速遞減的規(guī)定,事實上是認定了超車道的存在的。全球大概除了極少數處于無政府狀態(tài)的地區(qū)外,凡是受過正規(guī)培訓上崗的司機們都應認可“不應長期占用超車道行車”這一常識。在一些發(fā)達國家,我親眼見證了人們對于這一規(guī)定近乎死板的遵守。在德國的無限速高速路上,即使是以超過200公里的時速呼嘯而過的高速跑車,在超越了車輛以后同樣乖乖地回到普通車道行駛,即使背后并沒有別的車在催促他。他們就認個死理,超車道用來超車,非超車狀態(tài)下不應使用。
讓我目瞪口呆的是,在這個投票當中,我們卻有接近一半的車主,選擇在超車道上受到后車閃燈示意后不予理會,依舊保持超車道行駛。至于所闡述的理由,更是讓人匪夷所思。有的說,我雖然在超車道行車,但是已經按照最高限速行駛了,所以,打算超越我的車子一定是超速行駛的,我為什么要給一輛超速行駛的車子讓路呢?且不說大多數霸占超車道的車輛遠達不到速度上限這個現實,也不去計較你很篤定的最高限速,在你車子的時速表上究竟與真實速度有多少誤差,萬一人家真的有啥急事甘愿冒著超速的風險,也輪不到你來做路障吧!還有人說,本來我還考慮讓路的,但如果后車用燈光閃我,我還就不讓了!我該說什么好呢,別人不閃燈你理所當然占著個超車道,別人閃了燈嘛又傷你自尊了,你就是愛占著超車道開車,何必找理由。更有人天真地抱怨,馬路上這么多車道,為什么就要跟我抬杠,非得我讓路呢?對于這個答復,我的想法是如果此人剛剛拿到駕照,建議回爐重新學習,如果是一個已經開車數年的老司機,那我建議還是別開車了。原本學得就不好,在馬路上摸爬滾打了這么些年還沒找到感覺,你根本不是開車的料,還是別勉強自己了。(朱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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