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部長謝旭人表示“我國改革資源稅制度,將實行從價計征和保護資源的方法”,表明我國資源稅改已是箭在弦上。(《新京報》12月20日)
資源稅的開征肇始于1993年,盡管從2004年以來,國家多次調高稅率,但是與實際資源價格相比,還是過低。尤其與國外相比,更是有天壤之別,譬如,我國現行的原油從價稅率為1.5%,遠遠低于10%的全球平均水平,不到美國、德國、法國的1/30。
隨著石油、煤炭等資源價格的急劇攀升,以及節(jié)能減排的嚴峻形勢,資源稅仍原地踏步,已愈發(fā)不合時宜。在這種背景下,財政部宣布將加快資源稅改革的進程,意義非比尋常。因為,這不僅能有效發(fā)揮稅收調節(jié)資源級差收入的功能,而且還能有效遏制企業(yè)浪費資源的行為。
從現實來看,圍繞著資源稅的改革將會是多方利益博弈的過程。任何改革都不能使民眾利益受損。筆者以為,要想讓公眾在這次資源稅改革中得到益處,關鍵是要重新調整現有利益分配格局。
目前資源稅屬于共享稅,中央拿了大部分,只給地縣(區(qū))留下25%。按常理,礦產資源既然是國家的公共資源,代表國家利益的中央政府占資源稅的大頭無可厚非。但問題在于,我國許多地方經濟發(fā)展是依靠屬地資源。在資源開發(fā)過程中,當地環(huán)境狀況急劇下降,土地和水資源的嚴重流失和浪費,卻完全由當地民眾承擔。像石油等國有壟斷企業(yè),雖然在當地造成環(huán)境污染與生態(tài)失衡,但企業(yè)幾乎只有收益而不承擔責任。
對中央財政而言,在資源稅分享方面,讓利于地方,并無大礙。長期以來,資源稅一直是我國開征的所有稅種中的“芝麻稅”。譬如,2005年1~10月,全國征收入庫資源稅也僅為114.5億元,只占2004年30866億元稅收總收入的0.37%,幾乎可以忽略不計。但對地方而言,情況則大不一樣。多分享資源稅,可以為地方政府恢復生態(tài)、治理環(huán)境解決資金瓶頸問題。
更讓公眾擔心的是,在資源稅改革過程中,企業(yè)會把資源稅稅負轉嫁老百姓。如果資源稅上調后,最終帶來的是能源價格的普遍上漲,那么,資源稅改革勢必會讓百姓利益受損,這不僅與國家調整資源稅的初衷相悖,更不符合改革成果最終讓百姓分享的美好愿景。
所以,要保障資源稅改革的順利進行,一方面要解決好收入歸屬問題。也即中央與地方的稅收分享比例問題。充分利用資源稅返還給地方的財政資金,建立一套資源開發(fā)和環(huán)境保護補償機制,作為農民利益和生態(tài)環(huán)境的補償。另一方面,防止資源稅向老百姓轉嫁。鼓勵企業(yè)技術創(chuàng)新,消化因稅負增加帶來的負擔;政府部門加大資源產品價格的監(jiān)控力度,避免企業(yè)強勢地位掌控定價博弈,恣意轉嫁資源稅負擔。(吳睿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