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重置成本才是房地產業(yè)的真實成本
開發(fā)商的“暴利”其實還有一個重要來源,這就是土地升值。
假定一個樓盤項目的土地是兩年前以每平方米2000元的樓面價購入的,到銷售時,同樣土地的樓面價可能漲到了5000元。這時如果開發(fā)商以5000元的樓面價計算成本并確定房價,的確可以獲得驚人的“暴利”。
但請注意,在經濟學意義上,土地溢價所帶來的每平方米3000元利潤,其實只是財務意義上的利潤,也就是核算單個項目時的利潤;而并非開發(fā)商的真實利潤。因為除非開發(fā)商從此洗手不干,退出房地產業(yè);否則這3000元并不是開發(fā)商的錢,并不能裝到開發(fā)商口袋里。因為開發(fā)商要進行“再生產”,就必須按現價的5000元樓面價重新購入土地。
為了進行再生產而按照現價重新購入相同生產要素所支付的代價,稱為“重置成本”。在經濟學意義上,最初購入土地時的成本只是財務成本,依照這個成本核算的利潤只對稅務局收稅有意義;對房地產企業(yè)的股東來說,這部分“收益”并不能作為“利潤”分掉。
很多人在呼吁開發(fā)商公布成本時,并沒有真正弄明白所要公布的是什么成本。其實,開發(fā)商最初的土地購入成本,也就是財務成本,在判斷房價有無下跌余地時并無多少意義。房地產企業(yè)也是企業(yè)。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yè)必須按照重置成本制定價格,才能保證再生產的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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