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投保交強險車輛發(fā)生事故,損失誰賠?
未投保交強險車輛發(fā)生事故,損失誰賠?
法院:車主、駕駛人在交強險限額內負責賠償
本報訊 肖先生與杜先生發(fā)生交通事故,經(jīng)公安交管部門認定雙方負事故同等責任。杜先生駕駛車輛的車主為郭某,該車輛未投保交強險。肖先生將杜先生、郭某訴至法院。日前,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法院審結該案,判決杜先生、郭某賠償肖先生醫(y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營養(yǎng)費、交通費等共計8387.61元。
肖先生訴稱,杜先生駕駛小型越野客車與騎電動自行車的肖先生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杜先生車輛接觸部位損壞,肖先生的腳被車輪壓傷。事故經(jīng)公安交管部門認定,杜先生和肖先生負事故同等責任。杜先生駕駛車輛的車主為郭某,該機動車未投保交強險。因交通事故產(chǎn)生了醫(yī)療費、誤工費等損失,其要求杜先生、郭某賠償損失未果,故訴至法院,要求杜先生、郭某共同賠償肖先生醫(y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營養(yǎng)費、交通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合計13110.72元。
杜先生、郭某經(jīng)公告送達開庭傳票后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亦未作答辯,法院依法缺席審理。
法院審理后認為,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先由承保機動車強制保險的保險人在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機動車商業(yè)保險的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予以賠償;仍然不足或者沒有投保機動車商業(yè)保險的,由侵權人賠償。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的規(guī)定,未依法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請求投保義務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shù)模嗣穹ㄔ簯柚С?。投保義務人和侵權人不是同一人,當事人請求投保義務人和侵權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承擔相應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本案中,案涉交通事故經(jīng)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認定,肖先生、杜先生負同等責任,郭某作為杜先生駕駛車輛的所有權人,負有為該車輛投保交強險的法定義務,其作為投保義務人未能履行投保交強險的義務,故應和侵權人杜先生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法院最終判決杜先生、郭某賠償肖先生醫(y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營養(yǎng)費、交通費等共計8387.61元。
宣判后,各方當事人均未提起上訴。該判決現(xiàn)已生效。
(徐星星 楊蕭菁)
■法官說法■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是指由保險公司對被保險機動車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傷亡、財產(chǎn)損失,在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shù)膹娭菩载熑伪kU。依據(jù)《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guī)定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交強險是我國法律規(guī)定實行的強制保險制度,在全國范圍內實行統(tǒng)一的責任限額,是為了保障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賠償,促進道路交通安全而設置,具有較強的公益性質。
本案中,郭某作為杜先生駕駛車輛的所有權人,系車輛交強險的投保義務人,負有為車輛投保交強險的法定義務。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的規(guī)定,未依法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投保義務人和侵權人應當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共同承擔責任。因此,郭某作為投保義務人,應當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與杜先生共同承擔賠償責任。
需要指出的是,交強險范圍內的責任承擔是不區(qū)分責任過錯比例大小的,只要侵權人在事故中存在過錯,在交強險范圍內即應全額對被侵權人的直接損失承擔賠償責任,這也是交強險作為強制保險對于保障賠償受害人基礎損失的重要特性。故在此也提醒各位車主,投保交強險系車輛所有權人的法定義務,只要購買使用機動車輛,即應依照法律規(guī)定按時購買及續(xù)保交強險,避免因未投保交強險而給己方造成不可預期的損失。(人民法院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