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月二十一日,涉及藝人不雅照片的陳冠希在事件后首次在香港會見新聞界,交代事件﹐眾多傳媒前往采訪。 中新社發(fā) 武仲林 攝
中新網(wǎng)2月22日電 據(jù)香港大公報報道,被指逃避淫照事件3個多星期的香港藝人陳冠希,終出“法律皇牌”阻止淫照繼續(xù)散布。陳冠希21日通過律師向香港傳媒發(fā)出一份聲明,呼吁傳媒立即停止刊登網(wǎng)上流傳、載有陳冠希及其女性朋友的親密相片,表示自己乃該些照片的版權持有人,并保留一切權利。
21日香港傳媒都收到一封由胡關李羅律師行代其當事人陳冠希所發(fā)出的聲明,內容大意是指,有關照片相信是從陳冠希處所盜取,現(xiàn)在陳冠希已委托律師,在他能力權限內,采取所需的法律行動,以保障所有被事件影響的受害者的利益。
聲明強調,陳冠希是相片的版權擁有人,受到知識產權保障,照片被非法盜取,如果未經同意下發(fā)表、復制或散布,是不合法,而下載照片也屬侵權行為。
借律師向傳媒發(fā)聲明
聲明同時提及,陳冠,F(xiàn)在所獲得的法律意見是,傳媒利用有關照片所作的用途,已遠超版權條例所容許。盡管陳冠希本月4日發(fā)放錄像片段向公眾呼吁,但進一步不合法復制及發(fā)放照片的情況仍然持續(xù),因而對所有有關人士,造成進一步傷害。
聲明中,陳冠希呼吁曾發(fā)表或意圖進行發(fā)表行為的傳媒立即停止以任何方式發(fā)表及散布該批照片的復制本,他將會保留此事上的一切權利。事實上,陳冠希意圖以法律制止淫照事件被延續(xù)下去的行為也實時取得效用,部分曾刊登該批照片的傳媒機構已表示不會再刊登有關照片。
香港大學法律學院助理教授張達明表示,無論當事人是否同意,純粹拍攝及無妥善處理相片,都不算犯法,而市民上下載、復制、展示或發(fā)布這些相片,陳冠希就有權申請禁制令,及循民事途徑追討賠償。
學者指可循民事索償
香港教育評議會副主席何漢權說,陳冠希應進一步解釋拍攝有關相片是錯誤,而上下載相片的人也應道歉。
香港關注婦女性暴力協(xié)會則呼吁,公眾和傳媒停止上下載和刊登有關相片,以免相中的女性再受傷害。
香港保護兒童會21日發(fā)表聲明,強烈不滿淫褻物品審裁處就《壹周刊》等雜志早前刊登藝人淫照的期刊,只評為第1類的“既非淫褻亦非不雅”物品,質疑特區(qū)政府部門未能保護兒童。
該會總干事蔡蘇淑賢批評,雜志以第1類物品的身份,進一步將淫褻相片從網(wǎng)上鋪天蓋地通過印刷媒體擴散開去?v使該批照片三點不露,但內文繪聲繪影,與三級片小電影及春宮圖無異,對兒童荼毒同樣嚴重。她擔心,這些雜志毋須套膠袋,家長若購買后不慎放在家中,后果等同父母與兒女一同看小電影。該會促請家長教育子女正確的性觀念。(姚詠欣 宋佩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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