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19世紀中葉前,美國大選是各州自行決定投票日期的。直到1845年,國會認為有全國同一天舉行選舉的必要,才立法確定大選日期。
當時國會議員的決定,純粹是基于經濟和宗教因素考量,與政治無關。
19世紀美國還是農業(yè)社會,一切以農民作息為優(yōu)先考量。春天農民忙著播種,夏天忙著灌溉除草,秋天忙著收獲,冬天下雪不利出門。因此11月初,農作物收獲完畢,雨季已過,雪季未到,被認為是舉行選舉最恰當?shù)臅r間。
國會議員在考慮選舉日期時,首先就排除了星期日,因為星期日民眾要上教堂。
而由于當時的主要交通工具是馬車,鄉(xiāng)下居民坐馬車長途跋涉到城里投票,往返通常要花兩天時間,因此星期六和星期一也被排除,因為如果星期六選舉,民眾可能無法在星期日趕回家上教堂;又因星期日上教堂,而無法在星期一抵達城里投票。
星期三是許多城鎮(zhèn)每周固定的市集日,民眾忙于去市集,不適合舉行選舉,星期四也無法趕到城里投票。
星期五是一周的最后一個工作日,也不適合選舉。
因此,一個星期中,就只剩下星期二最適合舉行全國性選舉。
為什么要像繞口令似的,規(guī)定大選必須在"11月第一個星期一之后的星期二"舉行,而不干脆規(guī)定11月的第一個星期二呢?理由也是基于宗教因素。
因為11月1日是萬圣節(jié),是農業(yè)社會的重要宗教節(jié)慶,不適合舉行選舉。為避免11月1日剛好是星期二,因此就規(guī)定第一個星期一之后的星期二,完全排除于11月1日舉行選舉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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