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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下午,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歷經4次審議、與每位勞動者切身利益息息相關的《勞動合同法》終獲通過。該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信春鷹今天表示,這個結果說明了對于《勞動合同法》的制定、立法原則和內容架構,在立法機關達成了高度共識。
1個月收到意見19萬余條
29歲的小王是北京一家私人建筑企業(yè)的工人。幾個月前,身患重病的小王突然被公司老板解雇。然而,由于事先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他沒得到一分錢的補償。
小王的遭遇并非個案。無端遭到解雇卻得不到任何經濟補償,工傷職業(yè)病頻發(fā),試用期成了“白用期”,這些損害勞動者合法權益的現象天天都在發(fā)生。
據統(tǒng)計,1992年,勞資糾紛案有8萬余起,到2004年,急增至26萬余起。
旨在構建和諧穩(wěn)定勞動關系、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勞動合同法(草案)》于2005年12月24日首次提交審議。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于2006年3月20日將草案向社會公眾征求意見。其后短短一個月時間內,收到社會各界提出的意見多達19萬余條。
一部立法,吸引了如此多的公眾參與,這在新中國立法史上還絕無僅有。
公眾的高度參與及立法機關的謹慎態(tài)度,都充分表明這部法律的重要性:這部法律關乎每一個人的切身利益。
有關專家評價,對《勞動合同法》最高國家立法機關4次審議、聽取多方意見,有效尋求勞動者、企業(yè)用工單位間的利益平衡與訴求的契合,堪稱又一次民主立法、科學立法的生動實踐。
是平等保護還是向勞動者傾斜?
法律應該保護誰的利益?是“平等保護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合法權益”,還是“向勞動者傾斜”?這一直是個備受爭議的問題。
勞動合同法草案一審稿對立法宗旨的表述是:“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勞動關系的和諧穩(wěn)定!北頉Q通過時被確定為:“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構建和發(fā)展和諧穩(wěn)定的勞動關系,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記者注意到,這個變化顯示出立法機關回應各種不同意見所采取的平衡之道。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一位官員坦承,草案在修改過程中的確考慮到了用人單位的權益,并作出一定讓步!安贿^,讓步是有限度的!
立法過程中,輿論要求立法保護處于弱勢的勞動者的呼聲一直非常強烈。持上述觀點的人士認為,目前我國勞動力供大于求,強資本,弱勞工,資本肆意侵犯勞動者合法權益的情況比比皆是。審議過程中,很多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亦認為,法律應該是扶弱抑強。
但也有以企業(yè)家為代表的諸多人士,反對法律過分向保護勞動者權益傾斜。在一審草案公布之前,許多外資企業(yè)在華代表機構如中國歐盟商會、美國商會等,即向立法機關提出建議。他們認為,如果實施過分強調保護勞動者權益的法律,將大幅增加勞動用工成本,對中國的投資環(huán)境造成消極影響。
一些贊同上述觀點的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認為,保護弱勢群體固然很重要,但作為一部法律,還是應該平等保護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如果無法在二者之間找到平衡,傷及用人單位的利益,最后也會傷及勞動者的利益。
強調保護勞動者權益是國際通行規(guī)則
“我們曾仔細做過測算,按照現在這樣一個方案,不守法的企業(yè)受到的監(jiān)管會更嚴格一些,但守法企業(yè)的用工成本并不會提高!贬槍ι鲜鰻幷,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信春鷹委員說。
信春鷹注意到,本應維護勞動者權益的工會在維權上遭遇挑戰(zhàn)。在有些私企中,老板甚至讓自己的親屬當工會主席。出于招商引資、發(fā)展地方經濟和政績等利益驅動,地方政府在利益上與企業(yè)站到一起,也無法對企業(yè)的行為做到依法監(jiān)管。
她認為,現狀決定了仍有必要在勞動合同法中,以國家意志的形式體現對勞動者基本權利的保護。
通過加強監(jiān)管提高那些不守法企業(yè)的勞動用工成本,讓過低的工資水平回復到一個合理的水平,在信春鷹看來有助于推動產業(yè)升級。
全國人大法律委在作說明時表示,勞動合同法在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的前提下,強調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是必要的,這也是國際上勞動立法的通行規(guī)則。
據此,勞動合同法立法宗旨最終被確定為,“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構建和發(fā)展和諧穩(wěn)定的勞動關系,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對于立法宗旨的數次修改,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行政法室一位負責人解釋說,“這實際上是一個指導思想性的修改,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的勞動關系和諧穩(wěn)定了,雙方的合法權益必然就受到了保護!(程剛 崔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