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屬部門負責人嚴重違法違紀,分管領導該負什么責任?日前,安徽省檢察機關(guān)開始試行《安徽省檢察機關(guān)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責任追究實施辦法》,其中規(guī)定:凡是因領導干部工作不負責任,失職、失教、失察、失管而導致所管理單位或者部門工作人員發(fā)生違法違紀問題的,將至少向上兩級追究領導責任。
根據(jù)《辦法》,檢察人員違法違紀受到查處,或受到上級通報批評的,追究其部門負責人和直接分管領導責任。對檢察人員發(fā)生貪污受賄、刑訊逼供或重大責任事故的,還應視情追究檢察長的責任;部門負責人嚴重違法違紀,追究直接分管領導和檢察長的責任;借調(diào)、聘用人員在借調(diào)、聘用期間嚴重違法違紀的,追究管理、使用部門負責人和直接分管領導的責任;下一級人民檢察院領導班子成員嚴重違法違紀,除追究本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責任外,還應追究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責任;領導干部的配偶、子女嚴重違反領導干部廉潔自律的相關(guān)規(guī)定及領導干部身邊工作人員嚴重違法違紀的,追究該領導干部的責任。
安徽省人民檢察院黨組成員、紀檢組長宣國強說,為使責任追究落到實處,《辦法》規(guī)定,下一級人民檢察院領導班子成員因嚴重違法違紀被開除黨籍、開除公職或被追究刑事責任的,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當年不得評為先進單位,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當年不得評為先進個人。(記者朱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