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訴訟法:彭真曾親自擬定逮捕條件
1965年留校任教的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樊崇義,參與并見證了新中國刑事訴訟法立法、修法的全過程,本次采訪,他回顧了逮捕條件30年歷史變遷。
1979刑訴法第四十條規(guī)定:對主要犯罪事實已經查清、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人犯,采取取保候審,監(jiān)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fā)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應即依法逮捕。這是文革之后,彭真親自修改、親自擬定的一個條款,“對主要犯罪事實已經查清”,這句話就是彭真提出來的,他的本意是要嚴格限制逮捕條件,不能再像文革那樣,不講規(guī)矩,不講條件,恣意抓人。
改革開放翻開了新的時代篇章:國門打開,社會開放,經濟發(fā)展,刑事犯罪也在不斷攀升。1997刑訴法順應歷史潮流,將“對主要犯罪事實已經查清”改為“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
隨后的1998年,六部委聯合出臺《關于刑事訴訟法實施中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對于“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明確為同時具備三種情形:(一)有證據證明發(fā)生了犯罪事實;(二)有證據證明犯罪事實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的;(三)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犯罪行為的證據已查證屬實。
近年來,在人權入憲、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大背景下,對于是否有逮捕必要這一條件引起討論。
30年來,每一次修改逮捕條件,都意味著我們對于強制措施性質和功能的認識更進一步,尤其是在防止強制措施功能異化或實體化的問題上取得了共識。
4、民商法:誰領銜起草了物權法
2008年3月16日,十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高票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從來沒有哪一部法律像物權立法從醞釀到出臺,歷時13年,連破六審、七審紀錄,這與中國轉型期經濟社會變遷密不可分。
1998年1月,主持立法工作的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王漢斌委托6位專家、2位退休法工委干部和1位法官組成民法典起草小組,他們的任務是起草民法典和物權法。
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所研究員梁慧星受托起草物權法。他領導的課題組其實早于1993年成立,這一年春天,“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寫入憲法。梁慧星的建議稿于1999年10月完成。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組織第一次專家討論會。中國人民大學教授王利明提出不同意見,并另外成立一個課題組,于2000年底拿出第二份專家建議稿。
“兩稿的內容其實差別不大!绷夯坌钦f。最大的分歧在于,梁稿將所有權分為動產所有權和不動產所有權兩類,基本精神是“一體承認平等保護”,即“一元論”;而王稿則按“國家、集體和私人”劃分所有權,即“三分法”。
梁慧星課題組成員、中國社科院法學所研究員孫憲忠回憶,討論梁稿時,有人質疑,“不強調國家利益,那還是社會主義法律嗎?”王利明課題組成員、中國人民大學教授楊立新也認為,從學術立場上,他贊成梁慧星的思路,但“三分法”比較符合現實!叭址ā本S持中國現行法律對財產所有權的分類,也獲得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的支持。
2001年底,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民法室在梁、王兩稿基礎上形成“征求意見稿”,體例以梁稿為主,所有權設計吸取王的“三分法”。
2001年中國加入WTO,時任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的李鵬提出盡快進行民法典立法工作。民法學者轉向制定民法典;物權法已有“征求意見稿”,沒有另外委托。
2002年12月23日,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物權法作為民法典的其中一編被首次提請審議。多數常委會委員認為民法典尚不成熟,“以分編通過為宜”,暫時擱置,抓緊制定物權法。
2004年3月,“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寫入憲法,物權法是否明確平等保護私人財產“大局已定”。
5、社會法:“黑磚窯”加速勞動合同法修改
中國人民大學勞動和社會保障法研究所所長黎建飛:2008年1月1日,勞動合同法正式施行,在此前的起草過程中,征集各界意見19萬余條,經過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四次審議才最終通過。
實際上,2004年起,由勞動保障部牽頭的《勞動合同法》起草工作就已開始,2005年10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展開了《勞動法》執(zhí)法大檢查,結果發(fā)現《勞動法》施行情況不容樂觀。
2006年3月20日,《勞動合同法》草案開始向全社會公布征求意見,用人單位一方反對意見較大,對草案第二稿產生了重要影響。
2005年、2006年我國煤礦安全事故高發(fā),大量礦難事故發(fā)生后,許多礦主刻意隱瞞死亡人數,針對這些突發(fā)的事件,《勞動合同法》草案第三稿中就特意加入了相應條款:要求勞動關系從用工之日起建立,建立勞動關系時要建立職工名冊。
2007年4月20日,《勞動合同法》草案第三稿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在試用期、服務期以及就業(yè)限制等焦點問題上,各方面都沒有妥協,討論仍然激烈。
《勞動合同法》草案進入第四稿階段后,一起突發(fā)事件加速它的出臺。部分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如果沒有發(fā)生這個事情,這部法律可能還得討論一段時間。”
2007年5月山西省一些地方存在“黑磚窯”的現象被媒體披露后,引起社會輿論的強烈關注。根據黑磚窯事件存在的違法用工等問題,《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三條、九十四條、九十五條作出有針對性的規(guī)定: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用人單位和個人承包經營違法招工,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要承擔相應的責任,勞動行政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的,也要承擔賠償責任。第三十八條增加第二款: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yè)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山西黑磚窯事件不僅使法律條文發(fā)生了修改,更直接推動了《勞動合同法》于2007年6月29日在全國人大常委會上全票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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