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黎喬女士問:我是您的欄目的忠實讀者,今天有幾個問題想請教。我是持有十年居留證的華僑,在中國結的婚,現定居法國,擁有幾處房產和商業(yè)資產,因與丈夫的感情出現了危機,想離婚。我想知道:一、我們雙方都不是法籍,是在中國登記結婚,家庭財產采用共有制,如果我們現在離婚,應該在中國辦還是在法國辦?二、財產分割是按中國法律辦,還是按法國法律辦?三、我們有一個孩子,已成年,對離婚有何影響?望能在欄目中給予答復,謝謝!
華律師答:關于第一個問題,對于在國內結婚后定居國外的華僑的離婚案件,中國目前實行的管轄原則是:如果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需由婚姻締結地法院或國籍所屬地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雙方當事人回國要求中國法院處理的,可以由原婚姻登記機關或有關人民法院受理;對于雙方在外國結婚并定居國外的華僑,他們的離婚案件原則上不予受理。
由此可見,喬女士的婚姻雖是在中國締結的,她和他丈夫也都是中國籍人,但由于他們已定居法國,所以只有在法國法院以無管轄權為由不予受理的情況下,中國法院或其他主管機構才會受理他們的離婚請求。
而從法國法的角度看,法國民事訴訟法對離婚管轄采用的主要是居所地原則。鑒于喬女士夫婦現都定居法國巴黎,他們的離婚案應該可以被巴黎大事法院受理。
從中、法兩國的上述規(guī)定來看,喬女士的離婚請求應該向法國巴黎大事法院提出。
第二個問題較為復雜。根據國際司法沖突規(guī)則,夫妻財產制受配偶雙方婚前所指定的國內法支配,如果未指定適用的法律,其財產制度將受雙方婚后的第一個慣常居住地的國內法支配。據此,喬女士夫婦的家庭財產制度應看作適用中國法。然而法國民事訴訟法第310條規(guī)定,如果夫婦雙方的居住地都在法國,離婚適用法國法。但是,法國的判例又強調,立法者如此規(guī)定的目的并非要排除當事人共同國籍國法的適用。換言之,像喬女士夫婦這樣僑居在法國的華僑夫妻,在法國離婚時原則上應適用法國法律,但也不排除適用中國法律的可能性。后者的適用應有兩個前題兩個條件,一是應同一外國籍的當事人共同要求,二是該國籍國的沖突法規(guī)許可適用。
其實,在夫妻雙方未就家庭財產制度簽署合同,約定特別的家庭財產制度的情況下,選擇中國法或法國法并無多大的意義,因為兩國的法定家庭財產制度非常相似。
另外在法國,像喬女士這樣擁有房產的夫婦,離婚分家產需要由公證人作成家產清算協議(convention de liquidation matrimoniale),一般都按法律規(guī)定公事公辦。
關于第三個問題,鑒于喬女士的孩子已成年,離婚時將不存在子女的居住地、監(jiān)護權和探望權等問題。但是如果孩子還在讀書,經濟上尚未自立,離婚的雙方仍需要對子女的撫養(yǎng)費用問題作出約定,或由法院作出裁定。
(摘自法國《歐洲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