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wǎng)北京4月29日電(記者于晶波)今日上午,北京市第一中級法院對清華、北大爆炸案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黃旻翔因犯爆炸罪被依法判處無期徒刑。
黃旻翔為福建省福州市人,為達到實施爆炸活動制造個人影響的目的,于二月二十一日攜帶自制黑火藥等物品來到北京,先后到清華大學、北京大學選擇作案地點。為實施爆炸活動,黃購買了用于制造爆炸裝置的物品,組裝了兩套定時爆炸裝置。
二月二十五日十一時二十分許,黃旻翔將已設定起爆時間的定時爆炸裝置放置在清華大學荷園教工餐廳,后乘車來到北京大學,將另一定時爆炸裝置放置在北京大學農(nóng)園食堂。十一時五十分、十三時二十分許,兩個爆炸裝置分別爆炸,造成九人受到不同程度的身體傷害;清華大學荷園教工餐廳和北京大學農(nóng)園食堂的部分建筑被炸毀,造成財產(chǎn)損失人民幣二十二萬余元。作案后,黃于當日逃離北京。
北京市第一中級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黃旻翔使用爆炸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致使多人受傷,公共財產(chǎn)遭受重大損失,其行為已構(gòu)成爆炸罪,應予懲處,遂依法做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