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wǎng)7月29日電 昨天上午,北京市首例適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員制度”的案件在豐臺法院開庭審理。17歲的小西(化名)是花鄉(xiāng)一所普通職高的學生,因在網(wǎng)吧里搶錢接受了審判。
據(jù)北京晨報報道,庭審過程中,小西的社會調查員、花鄉(xiāng)團委書記趙文芝當庭宣讀了調查報告,對他平時的表現(xiàn)做了詳細的說明。
報告稱,小西剛轉到職高就讀兩個月,并無特別表現(xiàn)。而他轉到職高前就讀的某中專卻對他評價不高。據(jù)該中專校長介紹,小西是因為偷拿了學校的東西被人揭發(fā)才被迫轉學的。平時他損壞公物、吸煙、打架、不愛學習,同學關系也不好。短短一個半學期就累計曠課100多節(jié)。小西所在村里則說他表現(xiàn)較好,有同情心,這次出事意想不到。趙文芝的調查結論是:小西少年時表現(xiàn)較好,但隨著年齡增長,他與一些不良少年接觸,表現(xiàn)開始不好,而轉入職高后,有所好轉。建議司法機關依法對其進行處罰。
小西與其父母對這份報告均無異議。在整個庭審過程中,小西一直低著頭,沒有為自己辯護。
庭審結束后,趙文芝告訴記者,開庭前她曾花半個月時間走訪了小西所在學校和居住的村子了解情況,法律不允許有個人的感情攙雜其中,因而這份報告是客觀真實的。
審理此案的法官告訴記者,如果法庭認為小西的犯罪事實成立,此調查報告將作為量刑參考依據(jù)之一。(記者顏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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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調查有法可依
《聯(lián)合國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標準規(guī)則》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中,都提出有關部門在法院判決前,應對未成年人的社會、家庭背景等做調查。以往,社會調查工作一般由被告人家長或是辯護人來做,或者由法院去了解情況。但家長和律師提供的調查意見不如法院調查或社會調查員提供的可信度高,而法院由于審判資源有限,難以一一落實。今后,豐臺地區(qū)的未成年人刑事案都可適用該調查制度,但由于該項工作仍處于試點階段,對于調查報告是作為證據(jù)還是一般的背景資料,目前仍沒有明確規(guī)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