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北京八月二十三日電(記者齊彬)第三次提請中國立法機關審議的治安管理處罰法草案規(guī)定,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以其他虛假身份招搖撞騙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周坤仁介紹說,治安管理處罰法草案二次審議稿對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招搖撞騙作了相應的處罰規(guī)定。但有些常委委員提出,對社會上出現的冒充醫(yī)師、記者、教授等身份進行招搖撞騙的行為,也應給予治安管理處罰,草案據此作了相應修改。
另外,草案二次審議稿規(guī)定,公安機關對被傳喚人的傳喚查證時間,一般不超過八小時;情況復雜的,可以延長四小時。有些常委委員和基層公安機關提出,有些治安案件情況復雜,傳喚詢問時間過短,難以及時查清和正確處理治安案件,也不利于維護被侵害人的權益。經過研究,草案維持了現行治安管理處罰條例關于傳喚查證時間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規(guī)定。
公安部還提出,對煽動、策劃非法集會、游行、示威的,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以將這類危害社會穩(wěn)定的非法活動制止在萌芽狀態(tài)。草案三次審議稿據此增加規(guī)定,上述行為,不聽勸阻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為了維護公共安全,草案還增加規(guī)定,對旅館、影劇院、娛樂場、運動場等供社會公眾活動的場所的經營管理人員,違反安全規(guī)定,有發(fā)生安全事故危險,經公安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日以下拘留。(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