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月11日電 國務院近日發(fā)布5件自然災害類突發(fā)公共事件專項應急預案,《國家防汛抗旱應急預案》全文如下:
國家防汛抗旱應急預案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做好水旱災害突發(fā)事件防范與處置工作,使水旱災害處于可控狀態(tài),保證抗洪搶險、抗旱救災工作高效有序進行,最大程度地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1.2 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和《國家突發(fā)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制定本預案。
1.3 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全國范圍內突發(fā)性水旱災害的預防和應急處置。突發(fā)性水旱災害包括:江河洪水、漬澇災害、山洪災害(指由降雨引發(fā)的山洪、泥石流、滑坡災害)、臺風暴潮災害、干旱災害、供水危機以及由洪水、風暴潮、地震、恐怖活動等引發(fā)的水庫垮壩、堤防決口、水閘倒塌供水水質被侵害等次生衍生災害。
1.4 工作原則
1.4.1 堅持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以人為本,樹立和落實科學發(fā)展觀,防汛抗旱并舉,努力實現由控制洪水向洪水管理轉變,由單一抗旱向全面抗旱轉變,不斷提高防汛抗旱的現代化水平。
1.4.2 防汛抗旱工作實行各級人民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統一指揮,分級分部門負責。
1.4.3 防汛抗旱以防洪安全和城鄉(xiāng)供水安全、糧食生產安全為首要目標,實行安全第一,常備不懈,以防為主,防抗結合的原則。
1.4.4 防汛抗旱工作按照流域或區(qū)域統一規(guī)劃,堅持因地制宜,城鄉(xiāng)統籌,突出重點,兼顧一般,局部利益服從全局利益。
1.4.5 堅持依法防汛抗旱,實行公眾參與,軍民結合,專群結合,平戰(zhàn)結合。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主要承擔防汛抗洪的急難險重等攻堅任務。
1.4.6 抗旱用水以水資源承載能力為基礎,實行先生活、后生產,先地表、后地下,先節(jié)水、后調水,科學調度,優(yōu)化配置,最大程度地滿足城鄉(xiāng)生活、生產、生態(tài)用水需求。
1.4.7 堅持防汛抗旱統籌,在防洪保安的前提下,盡可能利用洪水資源;以法規(guī)約束人的行為,防止人對水的侵害,既利用水資源又保護水資源,促進人與自然和諧相處。
2 組織指揮體系及職責
國務院設立國家防汛抗旱指揮機構,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流域設立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負責本行政區(qū)域的防汛抗旱突發(fā)事件應對工作。有關單位可根據需要設立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負責本單位防汛抗旱突發(fā)事件應對工作。
國家防汛抗旱總指揮部(以下簡稱國家防總)負責領導、組織全國的防汛抗旱工作,其辦事機構國家防總辦公室設在水利部。國家防總主要職責是擬訂國家防汛抗旱的政策、法規(guī)和制度等,組織制訂大江大河防御洪水方案和跨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行政區(qū)劃的調水方案,及時掌握全國汛情、旱情、災情并組織實施抗洪搶險及抗旱減災措施,統一調控和調度全國水利、水電設施的水量,做好洪水管理工作,組織災后處置,并做好有關協調工作。
長江、黃河、松花江、淮河等流域設立流域防汛總指揮部,負責指揮所管轄范圍內的防汛抗旱工作。流域防汛總指揮部由有關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和該江河流域管理機構的負責人等組成,其辦事機構設在流域管理機構。
有防汛抗旱任務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設立防汛抗旱指揮部,在上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和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組織和指揮本地區(qū)的防汛抗旱工作。防汛抗旱指揮部由本級政府和有關部門、當地駐軍、人民武裝部負責人等組成,其辦事機構設在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
水利部門所屬的各流域管理機構、水利工程管理單位、施工單位以及水文部門等,汛期成立相應的專業(yè)防汛抗災組織,負責本流域、本單位的防汛抗災工作;有防洪任務的重大水利水電工程、有防洪任務的大中型企業(yè)根據需要成立防汛指揮部。針對重大突發(fā)事件,可以組建臨時指揮機構,具體負責應急處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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