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9月30日電 據中國法院網報道,9月29日,河南省固始縣人民法院對由檢察機關提起公訴的被告人王新旺遺棄患紅斑狼瘡病的妻子一案作出一審判決,認定王新旺犯遺棄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此前,經法院主持調解,王新旺親屬一次性賠償被害人吳志杰父母醫(yī)療費等各項經濟損失2萬元,并取得被害人父母的諒解。
王新旺與吳志杰于2001年12月登記結婚。2003年上半年,吳身患紅斑狼瘡病,經治療好轉。2005年1月,吳生育一女后病情加重,王新旺帶其就治于固始縣人民醫(yī)院,經確診為系統(tǒng)性紅班狼瘡和腎臟病。王新旺見吳病情嚴重,且難以治愈,產生逃避心理,遂以外出打工為名于同年4月離開吳志杰。2005年7月,王的父母與吳的父母為支付醫(yī)療費發(fā)生爭執(zhí),王的父母亦離開吳志杰離家外出。至此,吳志杰家人無法與王新旺及其家人取得聯(lián)系。吳志杰父母將吳先后轉至鄭州大學第一附屬醫(yī)院,本縣張廣廟鄉(xiāng)衛(wèi)生院治療。2005年10月1日,吳志杰病世于醫(yī)院。
吳志杰在病重期間和死亡后,其家人將王新旺遺棄的情況反映到固始縣婦聯(lián)等單位,在社會上產生較大影響。2006年6月7日,經檢察機關批準,固始縣公安局在王新旺打工的南京市棲霞區(qū)將王抓獲歸案。2006年8月8日,固始縣檢察院以王新旺涉嫌遺棄犯罪對其提起公訴。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王新旺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明知其妻吳志杰身患重病,生活不能自理,卻以打工為名外出。其主觀上有不愿承擔法定扶養(yǎng)義務的故意,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在吳病重、病危及死亡期間,王新旺實施了不管不問的遺棄行為,且情節(jié)惡劣,構成遺棄罪。
宣判后,被告人王新旺表示服判息訴。(呂志豪 祁長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