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證部”出具“公正書”是否合法?
李捷告訴記者,他成立的“民證部”業(yè)務(wù)范圍很廣,只要法律不禁止、又不違反社會公德,“民證部”都可以受理,包括曾被公證處拒絕的“處女公證”、“愛情公證”、“同居公證”等等。而他出具的是“公正書”,取“公平正義”之意。李捷認為“法不禁止即合法”,只要他出具的不是“公證書”就不違反公證法。
對此北大法學院教授佟強卻表示,不管用哪個“正”,從一般意義上講,能夠做所謂公 證的,必須是法定的公證機構(gòu)。佟強認為,“公證”屬于特殊行業(yè),原則上應(yīng)該有一些限制。隨便出具“證明”,在一些場合下使用可能會引起不必要的糾紛,而且這種“證明”也意味著很大的責任,如果由于證明的不是事實而給他人帶來損害的話,證明人可能要承擔法律責任,包括民事、甚至是刑事上的。
佟強表示,對于“公正書”和“公證書”的區(qū)別,老百姓不一定懂,會有誤導(dǎo)大眾的可能性!斑@樣會不會造成社會的混亂?”佟強認為,一方面,“民證部”是否具備從事這項業(yè)務(wù)的資格尚待定,另一方面,即便相關(guān)部門允許,也要和現(xiàn)行的公證處明確區(qū)分開來。
“民證部”的法律效力如何?
李捷認為,他所成立的“民證部”雖說不是《公證法》確立的公證機構(gòu),但卻不同于一般的“私證”,應(yīng)該說是介于二者之間。
對此人大法學院教授王宗玉認為,公證處是法定的非營利性機構(gòu),國家賦予了公證文書很強的證明效力,除非有相反的證據(jù)一般不會被推翻,有些公證文書甚至可以直接申請強制執(zhí)行。而這個所謂的“民證部”在訴訟中的效力頂多等同于一般的證人證言或書證。對此,佟強教授甚至認為,由于這個“民證部”是收費的,帶有明顯的功利色彩,它的證明效力可能還達不到一般證人證言的程度。(記者:張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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