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化臨女士在三亞海棠灣合法擁有一宗面積約為242畝農業(yè)用地,《土地房屋使用權證》上法定有效期為2048年7月20日止。
2007年12月5日,三亞市國土局在未征楊女士同意并取得一致意見時,協(xié)同有關部門以公開拍賣形式將這宗地其中的60多畝,以每畝數(shù)百萬的落槌價賣出。國土局領導人表示,因為時間緊迫,只好先收回其土地使用權后再進行補償。
討債討回一塊農業(yè)用地搞開發(fā)
楊女士2000年至2001年期間,追討債務時經(jīng)三亞市某法院裁定,合法擁有了三亞海棠灣風塘管區(qū)約242畝農業(yè)用地,2004年4月份正式辦理獲得《土地房屋使用權證》,法定有效期至2048年7月20日止。
從未有過農業(yè)開發(fā)經(jīng)驗的楊女士說服幾位摯友,籌集巨資共同利用該宗土地開發(fā)高效農業(yè)種植經(jīng)濟作物項目。幾年以來,楊女士及其合作伙伴邊干邊學苦心經(jīng)營,現(xiàn)在已經(jīng)有了可觀的收益。12月8日上午,楊女士指著長勢喜人的優(yōu)質西瓜稱,單單以今年供給春節(jié)上市的一季優(yōu)質西瓜計算,每畝單產(chǎn)按往年平均值5000斤計,242畝將收獲成品西瓜約120萬斤左右,西瓜地頭交貨價不少于人民幣1元一斤的價位。這一季反季節(jié)優(yōu)質西瓜將收益120萬元人民幣左右的毛利。
未經(jīng)權益人同意強行拍賣惹爭議
據(jù)楊化臨女士介紹,2007年12月5日上午,這塊自已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和財力苦心經(jīng)營的農業(yè)用地,在沒有任何一級相關部門負責人與其直接對話的前提下,(包括楊女士宗地60多畝)以每畝200多萬元的價格將國有土地使用權拍賣出讓為商業(yè)用地。她認為這種行為嚴重侵害了她做為這宗土地合法擁有人的合法權益。她說,政府搞開發(fā)提升土地使用經(jīng)濟價值的舉措,她堅決擁護。只是百思不得其解的是相關部門事先為何不與其直接對話,在雙方達成共識的基礎上共謀經(jīng)濟發(fā)展大業(yè)難道不好嗎?
楊女士質疑,今年4月份收到三亞市國土局下發(fā)的擬有償收回其土地使用權文件。她隨即向三亞國土局呈送了異議書。她說,苦等幾個月也沒有得到該局任何答復,更沒有相關部門負責人與其直接對話。
她說等來等去幾個月,等來了今年10月份三亞市國土局轉發(fā)政府某部門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決定書。決定書告知先收回土地使用權后,再對楊化臨進行補償,如不服可在收件后60日內向海南省法制辦申請行政復議。楊女士認為三亞市國土局行政行為未能體恤其權益人的合法權益,已在法定期限內向海南省法制辦提出了行政復議申請訴求。
隨后,三亞市國土局分別于2007年11月13、14日在省內兩家媒體刊登《三亞市國有土地使用權拍賣出讓公告》,擬定2007年12月5日上午9時30分在國土局公開拍賣。
陷入兩難境地的楊女士一邊表示支持政府的土地開發(fā)舉措,但補償滯后帶來的合作伙伴因此反目的壓力令其喘不過氣來。楊女士稱,她一邊謀求合理補償維權、一邊還得面臨合作伙伴因維權對其提起民事訴訟的尬尷境地。她認為,三亞國土局先征后補的行政行為有悖國家相關法規(guī)條例,2007年11月23日,楊化臨向海南省法制辦遞交了申請行政復議書。
之前的一切努力都沒能阻礙12月5日公開拍賣的如期舉行,包括楊女士60多畝宗地在內的某標段以競拍落槌價每畝232萬元競拍成交。
三亞國土局稱時間緊迫但會有償征用
昨天下午,記者在三亞市國土局采訪蘇副局長,他說他對這一件事有所了解但不全面。他認為政府勵行土地開發(fā)的初衷是好的也是無可置疑的,就楊化臨合法權益因相關部門先征后補受到侵害的事件,蘇副局長稱因為時間緊迫,只好先收回其土地使用權后再行補償。而且該局已經(jīng)針對這宗土地的補償標準正式上報市政府批復。
記者在三亞市國土局了解到,該局及相關領導人曾找過楊化臨的家屬談話,其家屬認為應該與法定權益人楊女士對話才是解決問題的有效途徑。蘇副局長談到,12月5日拍賣之前,該局曾結合當?shù)貙嶋H征用農業(yè)用地給出過每畝4萬多元的補償價格,但沒有得到楊女士方面的認同。采訪過程中,蘇副局長證實該局尚未與楊化臨本人有過征地補償方面的洽談。
律師認為先征后補無合法依據(jù)
海南杜宇律師事務所朱林律師認為,如果楊化臨女士反映的情況屬實,三亞市國土局先征后補的行政程序沒有法律依據(jù)。朱律師稱,我國《物權法》頒布實施后,對私人的物權有明確的權益不受侵害的保護條例。其中第四條:國家、集體、私人的物權和其他權利人的物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第六條和第七條更為細致地載明了私人物權的合法性是不容侵犯的。
至于補償額度的焦點問題,朱林律師認為雙方應該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無果時可以通過行政復議裁定,直到通過人民法院依法判決。朱林律師結合這宗土地先征后補惹爭議事件時表示,政府相關部門涉及土地開發(fā)利用工作時更應該尊重權益人的利益,積極與權益人接觸以期達成共識,僅僅以一紙公文的形式一廂情愿地收回、注銷權益人合法的物權行政行為,本身就是有,F(xiàn)行法律保護私人物權不受侵犯的相關條例、是無效的。(記者李永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