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微笑樂觀判斷會輕判
在整個采訪過程中,許彩亮始終微笑面對每個提問者,甚至當記者表示如果判決的結果不甚理想的話他是否還能保持這樣的心態(tài)時,許彩亮笑著說:“我什么時候都是這個樣子,無論什么樣的結果我也可以坦然面對!
當記者問到對于這次重新開庭的前景,許彩亮表現得非常樂觀,許彩亮說:“兒子這個事本來就應該按無罪的走,輕判點受個教育就行了,兒子從頭到尾就那么一點錯!在他也知道判無罪的希望肯定渺小,所以現在對他來說,希望是有的,這次發(fā)回重審就有轉機了,肯定是輕的,不會是重的,他相信法律,肯定會給一個公正的判決出來,F在他只希望法院能給兒子一個重新做人的機會,無論是怎么樣的判決結果他都可以接受!
但當記者詢問什么結果才是他覺得給兒子一個重新做人的機會,許彩亮半開玩笑地表示:“我希望是三個月,這樣兒子現在就已經坐夠了!彪S后笑著離開了人群。
-網友觀點回顧
“銀行難道就沒有責任?”
許霆事件經媒體報道以后,引來整個社會關注,事件之初盡管有專家表示,這一判決量刑過重,但幾乎同樣多的專家也表示,法院如此判決是合乎法律并無不當。但隨著事件的進一步發(fā)展,當輿論與關注的力度再次加深以后,不論是普通網友、還是法律專家,意見則近乎一邊倒。
“跟撿差不多能不要嗎”
民眾普遍認為一審判處無期徒刑的判決結果難以接受。一名來自北京的網友表示,“一個并沒有前科的普通老百姓,因為一時的貪欲拿了不該拿的錢,至于判那么重嗎?自動取款機出了問題,銀行難道就沒有責任?”還有網友表示,“這種量刑對許霆太不公平了,在金錢面前很多人都會被誘惑。許霆他是一個凡人當時柜員機上錢就跟撿差不多,他能不要嗎?我認為該判重刑的是銀行處理ATM升級功能的技術員。是他在誘惑別人犯罪!”
有人甚至斥責相關法律和金融制度,不平等地對待金融機構與普通客戶。
昨日庭審之后,在法庭外一名市民劉女士情緒激動得認為許霆應該是無罪的,“這怎么能說是犯罪呢?因為銀行的問題,造成市民多取了錢,這樣就把責任全部推到市民一個人身上是很不公平的!
“做錯了就該受到制裁”
與此同時,在眾多網友群情激憤地為許霆抱不平的時候,很多市民也提出針對許霆的無罪辯解是不對的。一名廣州市的出租車司機告訴記者,許霆的作為固然受到了取款機故障所產生的誘惑,但他作為一名有行為能力的成人理應知道什么是對什么是錯,應該有是否辨別觀念,既然做錯了那就應該受到相應法律的制裁。
許彩亮還錢口徑一日三變
對于還錢一事,許父回答前后矛盾。
記者了解到,此前許父在接受記者采訪當中,曾多次表示他想還錢,與此取得銀行和法院的諒解。但在昨日庭審中,公訴人出示的證據證實,在案件發(fā)生后,許的父母確實曾兩次對廣州警方表示要還錢,但前提條件是先把兒子放了,辦案的警官說這個他不能保證,只能是法院從輕處理的一個情節(jié),許的父母隨后便不再與警方聯系,還錢一事也再沒有下文。
庭審中,法官也多次詢問許是否愿意退贓。有法律界人士推測法院其實是在給雙方一個臺階下,如果許的家人退贓,法院將會減輕處理。在法庭上,許霆再次表示,希望父母能夠幫助他履行承諾,將這筆錢盡快退還回來。所以庭審一結束,眾多記者圍堵許父時,第一個問題就是詢問其還錢的態(tài)度,但許父的回答耐人尋味。
不還
許彩亮:我不會還錢,除非法院判我兒子無罪!
(庭審結束后在法庭里面,許父非?隙ǖ貙τ浾哒f。然而在法院外面,面對眾多記者的鏡頭時,許父態(tài)度又有一些變化。)
當然還
許彩亮:這個承諾肯定會兌現,錢嘛當然都會退還回來!家里早在去年6月就打算還這筆錢了,這不是一直沒能還上,為了還這筆錢,家里已經將房子賣掉。但現在的情況來看,怎么也要等到判決的結果出來,才能談還錢的問題,如果結果不公平的話,我能還他錢嗎?
看情況
記者:那如果判決結果仍然是十年以上的話,這樣能否滿意呢?
許彩亮(回答很堅決):要還是十幾年的話,我肯定不會還錢,那百分之百不會還了。
網友痛斥不平等:
ATM取出假錢,銀行無責;
網上銀行被盜,儲戶責任;
ATM機出現故障少給錢,用戶負責;
銀行多給了錢,儲戶有義務歸還;
銀行少給了錢,離開柜臺概不負責。
許霆案大事記
2006年4月21日在廣州高級人民法院擔任保安的山西青年許霆利用位于黃埔大道西平云路163號廣州市商業(yè)銀行ATM自動取款機故障,先后171次惡意提款,總共取出17.5萬元。
2006年4月24日許霆在沒有和供職單位辦理離職手續(xù)的情況下,帶著17.5萬元獨自踏上了漫長的潛逃之路。
2007年5月22日在經歷了一年的潛逃之后,因為各種原因已經將17.5萬元揮霍待盡的許霆在陜西寶雞火車站被警方抓獲。
2007年11月6日許霆在廣州市中級人民院出庭受審。
2007年11月20日廣州市中級人民院一審作出判決,裁定被告人許霆犯盜竊罪罪名成立,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同時追繳被告人許霆的違法所得17.5萬元發(fā)還廣州市商業(yè)銀行。
2008年1月9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原一審判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撤銷原一審判決,發(fā)回廣州中院重新審理該案。
2008年2月22日許霆案在廣州市中級人民院再次開庭審理。
(專題撰文 時報記者 李朝濤 張立璞 通訊員 穗法宣 專題攝影 蕭嘉寧 通訊員 羅偉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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