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6月1日起,所有超市、商場、集貿市場等商品零售場所實行塑料購物袋有償使用制度,一律不得免費提供塑料購物袋。自此,在法律意義上,中國正式告別了免費使用塑料購物袋時代。
之所以需要特殊注明“在法律意義上”,主要是有兩點考慮:一是,在商業(yè)意義上,塑料購物袋從來也沒有免費過;二是,在法律執(zhí)行
效果意義上,中國能否從此告別免費使用塑料購物袋時代,尚有待于實踐的檢驗。
“免費塑料袋從來不存在”,經常被提到并用以質疑“限塑令”的有效性。確實,名義上免費提供的塑料袋,其實早已計入商家的經營成本,并最終轉嫁給了消費者。因此,很多人擔憂收費政策只會給商家增加一筆額外的收益。這樣的擔憂固然不無道理,但我們還是應該充分相信市場競爭的力量:充分競爭的商家絕對不愿意為了蠅頭小利而降低自己的市場競爭力,故而法律才有必要強制設定塑料袋的最低銷售價格,而不是最高銷售價格。
市場競爭的力量之外,另一個不必擔憂的理由是:作為消費者的我們,為什么就心甘情愿地給商家送去額外收益,而不采取諸如自帶購物袋之類的變通辦法呢?事實上,這正是“限塑令”真正的立法目的所在。從根本上,“限塑令”不是要改變塑料袋的免費或收費,而是要改變人們對塑料袋的看法和態(tài)度。這就要涉及到文首提到的“第二點考慮”了:如何才能保證“限塑令”得到切實有效的執(zhí)行?
如果有人問“‘限塑令’考驗了誰”,通常的或者說傳統(tǒng)的回答,也許應該是“政府部門強有力的監(jiān)管”,或許還可以捎帶上“企業(yè)商家的社會責任意識”。但是,這一次的答案卻似乎有些不一樣。這當然不是說政府的積極監(jiān)管以及商家的責任擔當無足輕重,而是針對“限塑令”的具體現實,我們應該看到:每一個提問者本身其實就是被“考驗”的責任人。
某種意義上,“限塑令”與其說考驗著政府部門的執(zhí)法能力,不如說考驗著我們的自律精神。因為,“限塑令”如果光靠政府部門一家的監(jiān)管,而得不到公眾的積極配合,即使力度再大,恐怕也很難取得良好效果。“限塑令”本身更多只是一種提醒和告知,它的效用發(fā)揮冀望于我們對這一提醒和告知的正確理解,以及在此之上對自律精神和責任意識的高度激發(fā)。
如果我們將“限塑令”狹隘理解為“塑料袋改免費為收費”,把“限塑令”的執(zhí)行狹隘理解為“那是政府部門的事”,同時,以不搞違法動作而是大方接受由此增加的生活成本作為“最高責任”,實在就是大錯特錯了。其實,“限塑令”根本無意要讓消費者多掏一些錢,也主要不是通過收費來讓人們減少使用塑料袋,而是要通過收費的方式讓人們無法再對大量使用塑料袋無動于衷并心安理得,由此來激發(fā)人們長期被“免費使用”所蒙蔽的責任意識,并最終通過廣泛被激發(fā)的責任意識來達到減少使用塑料袋的目的。
誠然,減少使用塑料袋現階段必然會產生很多生活不便,但這與宏大的環(huán)保價值相比,其實不值一提——如果我們不只是關心個人生活便利,同樣關注宏大環(huán)保命題的話。毋庸諱言,汶川大地震極大激發(fā)了我們對手足同胞的責任意識,我希望這種責任意識在小小塑料袋中同樣能得到完美體現——讓我們讓渡個人一點點的現實享受,都去努力承擔一小份環(huán)保命題下的宏大責任吧。(舒圣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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