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5日,部分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在分組審議刑法修正案(七)草案時,認為保護公民個人信息,需要追究網絡“人肉搜索”者的刑事責任。(8月27日《信息時報》)
在刑法中,針對名譽權的罪名主要有兩個:誹謗罪與侮辱罪,并沒有將侵犯隱私權的行為規(guī)定為犯罪。不過,此次提交審議的刑法修正案(七)草案中規(guī)定“國家機關或者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yī)療等單位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guī)定,將履行公務或者提供服務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給他人,或者以竊取、收買等方法非法獲取上述信息,情節(jié)嚴重的,追究刑事責任”。因此,將“人肉搜索”行為在刑法中予以規(guī)范未嘗不可,但是,在將“人肉搜索”入罪前,我們有一些前提不得不考慮。
其一,刑法打擊什么樣的“人肉搜索”? “人肉搜索”其實包括很廣的范圍,有的是在網上搜索他人的信息,有的是在網下搜集他人信息貼在網上,有的是杜撰事實在網上造謠,還有的是在網上、網下對他人進行辱罵、騷擾等。對他人進行造謠、誹謗的,刑法規(guī)定了誹謗罪,并不需要再設立專門罪名;對于在網上、網下進行辱罵、騷擾,刑法也規(guī)定了侮辱罪,也不需要設立專門罪名;對于侵犯他人隱私的輕微行為,可以通過民事訴訟來解決,也不需要動用刑罰這種最嚴厲的懲罰措施;惟有“人肉搜索”侵犯他人隱私情節(jié)非常嚴重時,才可能要由刑法來制裁,但是,這個“情節(jié)嚴重”的標準是什么呢?是以造成了當事人自殺、自殘或者精神失常的后果,還是其他什么呢?
其二,如何來區(qū)分“人肉搜索”中正當輿論監(jiān)督與侵犯隱私呢?事實上,“人肉搜索”在某種程度上,也是一種公民行使監(jiān)督權、批評權的體現(xiàn)。網民在網上將涉嫌違法、違紀或道德上存在嚴重問題的人和事件以及相關信息公布在網上,進行評判,如果行使得當,有利于社會進步,也有利于公共利益的實現(xiàn)。從目前的法律來看,相關的民事法律并沒有對隱私權作出規(guī)定,只是在婦女權益保護法和治安管理處罰法以及最高法院相關司法解釋中有保護隱私權的規(guī)定,但都沒有對隱私權的概念做明確的定義。隱私權在法律上的不甚明確,導致了“公眾人物”的隱私權及其界限沒有法律上的依據。因此,在對社會不良現(xiàn)象進行批評、對“公眾人物”監(jiān)督與侵犯他人的隱私上沒有一個平衡點,那么,我們又用什么標準來對“人肉搜索”中侵犯他人隱私權的行為進行刑罰處罰呢?
最后,對“人肉搜索”侵犯隱私由誰進行追究也值得考慮。“人肉搜索”之所以難以查處,就在于其主要在網上發(fā)生,責任主體分散,難以發(fā)現(xiàn)責任人,取證成本高。如果由個人進行調查取證,大概很難有效地打擊。但是,目前誹謗罪、侮辱罪都是自訴案件,是“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如果對“人肉搜索”侵犯隱私也規(guī)定為自訴案件,那么,“人肉搜索”入罪的效用令人懷疑。
因此,我們應當加強對隱私權的立法,界定隱私權的范圍與邊界,強化有關行政機關打擊違法“人肉搜索”的職責,規(guī)定對違法的“人肉搜索”者進行處罰。在這些基礎完善后,再考慮“人肉搜索”入罪的問題。 (楊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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