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檢查方式
雙方同意依行業(yè)慣例與特性,采取多種方式對互設金融機構實施檢查。檢查方式由雙方監(jiān)督管理機構另行商定。
六、業(yè)務交流
雙方同意通過人員互訪、培訓、技術合作及會議等方式,加強金融監(jiān)督管理與貨幣管理合作。
七、文書格式
雙方資訊交換、征詢意見等業(yè)務聯系,使用雙方商定的文書格式。
八、聯系主體
(一)本協議議定事項,由雙方金融監(jiān)督管理機構、貨幣管理機構指定的聯絡人相互聯系實施。必要時,經雙方同意得指定其他單位進行聯系。
(二)本協議其他相關事宜,由海峽兩岸關系協會與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聯系。
九、協議履行及變更
雙方應遵守協議。
協議變更,應經雙方協商同意,并以書面形式確認。
十、爭議解決
因執(zhí)行本協議所生爭議,雙方應盡速協商解決。
十一、未盡事宜
本協議如有未盡事宜,雙方得以適當方式另行商定。
十二、簽署生效
本協議自簽署之日起各自完成相關準備后生效,最遲不超過六十日。
本協議于四月二十六日簽署,一式四份,雙方各執(zhí)兩份。
海峽兩岸關系協會 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
會長 陳云林 董事長 江丙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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