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5日,來自上海的全國政協(xié)委員張泓銘向目前實行的住房公積金制度發(fā)出了質疑: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余額的所有權到底該歸誰?
在去年頒布的財政部《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管理辦法》中規(guī)定,廉租住房保障資金來源的第一項就是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扣除計提貸款風險準備金和管理費用后的全部余額,也就是說這部分收益將由財政支配。
然而,張泓銘委員卻從《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中看到,住房公積金屬于個人所有。由此,他認為“既然住房公積金本金屬于職工個人所有,那么在當前條件下,這部分增值收益也只能屬于全體儲戶共同所有,財政一定想有所取,只能勉強收取少量稅收。”
據(jù)他估算,目前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有幾百億元之巨,是一筆不小的數(shù)目,其中主要來自存貸息差和沉淀資金收益(主要是購買國債或央行票據(jù))。
“有人說這就跟銀行給儲戶發(fā)利息,而贏利歸銀行一樣,政府對公積金進行管理,財政理當?shù)美!睆堛懻J為這種說法是一種誤導,因為銀行是營利性實體,而政府是公益的,在投資上,銀行經(jīng)營要投入資本金,政府管理公積金卻不投入資本金。因此銀行和政府是完全不同的兩個實體,這一說法模糊了政府作為公共管理機構的非營利性質。
在提案中,張泓銘委員認為,住房保障是政府的責任,住房保障資金應當由財政或政府其他的資金來承擔,而不是私人資金集合的住房公積金的責任。由于公積金的儲戶互助性質,如果在住房公積金內部向困難的儲戶適當傾斜,這同樣體現(xiàn)了和諧的要求。而按照現(xiàn)在的做法,將這部分收益余額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設,是公權侵犯私權的表現(xiàn),不符合物權法的規(guī)定。
基于此,他建議國家管理部門應早日通告各地,使用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用于建設廉租房,應先采用借款形式,借款主體應為當?shù)卣拇砣恕M瑫r應當明確建設城市廉租房的主導資金應當是財政資金,而公積金增值收益只是輔助地位的補充資金,防止過分借用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 (趙志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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